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简称《规范意见》)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于2003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法》第十三条及《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03年4月24日刊载于《中国报》、《大公报》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三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数16,582.64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5,001.4975万股的47.38%,其中A股13,064.4943万股,B股3,518.1495万股。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列明的公司董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及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关于董事变更的报告、关于董事会构成变动的报告、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报告、关于聘请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关于参股大连pg电子投资有限公司的报告。
上述事项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法定数额以上表决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关于参股大连pg电子投资有限公司的报告属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包敬欣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